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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新闻HOT NEWS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从业人员误导销售被处罚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保监罚[2013]3号
受处罚人:胡鸣豪
身份证号:31010519821110289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作为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鑫代理”)从业人员,在向投保人胡某介绍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海康“喜洋洋”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喜洋洋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险”产品时,仅告知其该产品每年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未说明该产品是保险产品,且有20年的缴费期限;在填写投保单时,你填写了投保单内容,并代投保人签名及代抄写了投保单上的38个字的风险提示;你在对投保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进行拍照后用电脑制作了投保所需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泛鑫代理关于胡鸣豪案件的事实确认书(泛鑫代理盖章确认,证据二)
2.你关于本案件的事实确认书(你签字确认,证据三)
3.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刘晓洁的调查笔录(刘晓洁签字确认,证据四)
4.泛鑫代理代理总经理陈怡的调查笔录(陈怡签字确认,证据五)
5.你的调查笔录(你签字确认,证据六)
6.你关于海康喜洋洋两全保险(合同编号:0010972114)销售的经过的自述(泛鑫代理盖章确认,证据六)
7.刘毅的调查笔录(刘毅签字确认,证据七)
8.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信访人潘某投诉事宜处理情况的报告(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据八)
9.你与泛鑫代理的保险代理承揽约定合同复印件(泛鑫代理盖章确认,证据九)
10.刘毅与泛鑫代理的保险代理承揽约定合同复印件(泛鑫代理盖章确认,证据十)
11.本案涉诉保单材料复印件(泛鑫代理盖章确认,证据十一)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百三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我局已于2013年1月28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万元人民币罚款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60193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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