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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停运损失由谁赔偿

分类:案例分析来源:中国保险报网时间:2018-10-22

被保险人常某某在中国大地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的翼搏轿车,于2017年12月18日2时19分由其驾驶在天津市市辖区时与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标的车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三者出租车所有人就其车辆损失及其停运损失诉至法院,涉及金额63826元,其中停运损失13200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租车的停运损失,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出租车属于营业性车辆,发生事故期间确实造成出租车停驶,导致停运损失,但是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第二十六条(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然而,保险人最终能否免除停运损失赔偿还有一关键前提,就在于保险人是否对上述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指南》,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或投保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人免赔责任的保险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的文字、字体或其他明显标志做出提示的,应认定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为证明公司相关人员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法务人员向承保机构及时调取了承保时的投保单及免责声明,认真审核调取的各项材料,向机构确认投保单及免责声明上确实有投保人本人签字。

随后在庭审中,法务人员将投保单及免责声明、商业险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与当事人当庭对质,商业险条款中免责部分的条款已用黑色字体加黑,并且投保人承认投保单上的签字确系其所签。

最终,法院根据各项证据认定保险公司确实已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

那么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受损车辆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受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若诉至法院,法院应支持受害人该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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